京师高等检察厅
官署名。清末京师检察机构之一。光绪三十三年 (1907) 设。掌对同级审判厅审判案件的检察事宜。置检察长一人,检察官四人,并典簿、主簿、录事等。
官署名。清光绪三十三年(公元1907年)始置,配置在京师高等审判厅内。设检察长一人,秩正四品,掌纠正同级审判,监督下级检察厅。下设检察官四人(从五品),典簿、主簿各一人,九品录事二人。北洋政府沿设,与高等审判厅相配置,其内部组织和职掌与各省高等检察厅相同。参见“高等检察厅”。
官署名。清末京师检察机构之一。光绪三十三年 (1907) 设。掌对同级审判厅审判案件的检察事宜。置检察长一人,检察官四人,并典簿、主簿、录事等。
官署名。清光绪三十三年(公元1907年)始置,配置在京师高等审判厅内。设检察长一人,秩正四品,掌纠正同级审判,监督下级检察厅。下设检察官四人(从五品),典簿、主簿各一人,九品录事二人。北洋政府沿设,与高等审判厅相配置,其内部组织和职掌与各省高等检察厅相同。参见“高等检察厅”。
文书名。北宋神宗以后,官员除授差遣,先给信札。若官员辞免不允,或不待其领取官诰,先令供职,则再降札子晓谕有关官府,由宰执亲自签押,称为照札。
官名。北洋政府时期,袁世凯任总统时设于总统府,掌承差遣办事。
官名。明朝六科属官。洪武(1368—1398)中改原元士而置,共八十一人,取六科为事之本源之意。二十四年,复改名给事中。官名。给事中的别称。明洪武二十二年,改给事中为源士。见《明史·职官三》,参看“给
司寇的别称。司寇掌刑狱,参看“司寇”条。
官名。五代后梁乾化元年(公元911年)十二月,以大理寺卿王鄯为之,赴安南送旌节,属临时特遣使。
官名。清朝左、右翼宗学之职官。协助总管办理宗学事务。左、右翼各设八人,食八品俸,以宗室中分尊年长者引见补授。
宋朝贡举科目名。太祖建隆三年(962)设,选人有格未至而能试判三道者,可请文解应试。成绩分五等,上二等可非次拔擢,第三等以下或超资授官,或依资授官,或放选授官,或放选赴冬集。仁宗天圣七年(1029),
官名合称,汉魏边郡皆置,为塞曹正副长官,掌边塞事务,也奉命出使。《三国志·魏书·乌丸鲜卑东夷传》:“遣塞曹掾史张政等因赍诏书、黄幢,拜假难升米为檄告喻之。”
参见“司武上大夫”。
都水监次官。隋炀帝大业五年(609)始置,正五品,寻改名都水少令。唐朝罢。辽朝复置,为南面朝官。金朝于都水监、都水外监各置,从五品,参掌监务,兼管漕运。元朝都水监一员,置正五品。又有行都水监,亦置少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