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书长
官名。南朝梁伯、子国置,掌同王国典书令。参见“典书令”。
官名。南朝梁伯、子国置,掌同王国典书令。参见“典书令”。
官名。见“礼部仪部”条。
清朝吏部之铨选制度。乃调派官员方法之一。各省督抚因本省官员不敷差遣,奏请由候选人员中拣选若干员,分发各该省委用,称为拣发。
官署名。北洋政府置,属司法部。司法部由秘书和参事掌管本厅事务。其职掌为:一、法院的设置、废止,管辖区域的划分、变更事项;二、司法官和其他职员的考试和任免;三、律师事项;四、稽核罚金、赃物事项;五、司法
宋代府审判机构之一。宋代重要的州多改称为府,改府的州,其州院亦改称府院,职掌则相同,惟州院的主官为录事参军,府院则为司录参军。府院所附设的监狱称为府院狱。参见“州院”。
渤海国十卫之一,相当唐朝十六卫,置大将军一人、将军一人。
官名。明置,掌长陵等处守陵太监,常设一人。为司礼监外差。宦官职名。明置,为司礼监外差。员额一人,辖十二陵掌印、佥书、工部厂掌司等官。每年清明,亲率各掌印来京,奏添土木。每岁办进松花、黄连、茶、核桃、榛
官名。隋朝内侍省内尚食局次官,置二员,正八品; 以宦官充任。炀帝大业三年 (607) 罢。
明、清荫叙之制。为入仕途径之一。明初自一品至七品,皆得荫一子以世其禄。洪武十六年 (1383) 定,所荫者视原官降四品用,正一品子,正五品用; 从一品子,从五品用; 至正六品子于未入流上等职内叙用,从
官名。同“膳宰”。周朝置。饮食官之长。《韩非子·八说》:“厨人轻君而重于宰尹矣。”
幕府中的僚属,也指地方军政长官衙署中的参谋、书记、顾问之类的佐官。《宋史·颜衎传》:“请自今藩镇幕僚勾得任台官。”宋孙光宪《北梦琐言三》:“李太师光颜……爱女未聘,幕僚谓其必选佳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