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府事
宋朝对二品以上官及带中书、枢密院、宣徽使等官职任知府者之称呼。参见“知府”。
宋朝对二品以上官及带中书、枢密院、宣徽使等官职任知府者之称呼。参见“知府”。
官名。明永乐(1403—1424)时,迁都北京,于南京官置,一人,从七品,仍掌司言责,纠劾百官,稽察南京兵部之事。
官名,也省称都水掾,西汉属卿,东汉改属郡国,掌水利河渠诸事。
官名。宋朝诸王宫小学置,正八品,掌本王宫宗子教导之事。
官名。西魏、北周置,详见“中侍上士”。
审判机构名。清末置,由大理院刑科主管。掌审判宗室及官犯案件。
官名。宋神宗元丰四年 (1081),于兰会路置,以兰州知州兼任。
爵位名。为太平天国后期设置的六爵之一,简称为侯。见“六爵”。
爵名。参见“开国侯”。南朝梁始置,与开国郡侯同为三品。陈制同梁。北齐亦置开国县侯,与散县公同为从二品。
官名。清朝福建海军长官。光绪五年(1879)由福建轮船统领改置。从一品。职掌如前,督率福州船政局轮船。
贡举考试考校试卷的一项规定。又称糊名。唐朝,命应试者自糊试卷姓名。北宋太宗淳化三年(992) 殿试,初行糊名考校法。真宗咸平二年(999)礼部试,委官专司封印卷首。仁宗明道二年(1033)诸州解试,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