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刑太常伯
官名。即刑部尚书,唐高宗龙朔二年(662)改,咸亨元年(670)复名刑部尚书。
官名。唐高宗龙朔二年改刑部尚书为司刑太常伯。咸亨元年复旧。见《通典·职官五·刑部尚书》。
官名。即刑部尚书,唐高宗龙朔二年(662)改,咸亨元年(670)复名刑部尚书。
官名。唐高宗龙朔二年改刑部尚书为司刑太常伯。咸亨元年复旧。见《通典·职官五·刑部尚书》。
满语官名。汉译为“委署主事”。
官名。西汉属太常,掌守陵园,东汉沿置,员一人,秩三百石。南朝宋华林园丞亦省称园丞。唐朝太子家令寺典仓署掌九谷、庶羞及园圃种植之事,亦置园丞二人。1、官名,为陵园丞的省称,为陵园令之副,属太常。《后汉书
官名。明、清宗人府属官。经历司设,一人,明为正五品,清改正六品。掌出纳文移。
官名。北周置,正四命,员额左右各二人,为左右武伯中大夫的副职。任此职者见《隋书·元晖传》:“寻迁武伯下大夫,俄拜宾部下大夫。保定初,大冡宰宇文护引为长史。”参见“左右武伯中大夫”。
官名,汉置,属太常,俸六百石。先帝陵,每陵园置令一人,掌守陵园,案行扫除。有丞和校长各一人。丞为令之副;校长掌兵戎盗贼事。见《后汉书·百官志一》。
宋朝贡举考试名。简称“类试”。南宋高宗建炎元年(1127),因战乱举人难赴省试,遂命各路提刑司选官于转运司所在州府举行类省试,每十四人取一。绍兴五年(1135),恢复省试,唯四川仍行类试。七年,由宣抚
武官名。明置,见“四卫营”。
官署名。北宋神宗时始置,掌删定某一方面敕令,纂类成书。设提举详定一司敕令官、详定官、删定官。
元代宿卫军在用于大朝会时称为卫宿军。参见“宿卫军”。
科举考试方法之一, 即“帖经”,见该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