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宪
① 官署名。(1)西魏、北周秋官府置,掌刑罚,处治犯罪,并参预撰定刑律。长官为中大夫,置二员; 有上士二员,统中士、下士若干。(2) 即尚书省刑部头司,唐玄宗天宝十一载 (752) 改,肃宗至德二载 (757)复名刑部。②官名。宋朝尚书内省女官,徽宗政和三年 (1113) 改尚书内省制时设,职视刑部。
官署名。北周置,即御史台,掌纠察弹劾不法。见《通典·职官六·御史台》。
① 官署名。(1)西魏、北周秋官府置,掌刑罚,处治犯罪,并参预撰定刑律。长官为中大夫,置二员; 有上士二员,统中士、下士若干。(2) 即尚书省刑部头司,唐玄宗天宝十一载 (752) 改,肃宗至德二载 (757)复名刑部。②官名。宋朝尚书内省女官,徽宗政和三年 (1113) 改尚书内省制时设,职视刑部。
官署名。北周置,即御史台,掌纠察弹劾不法。见《通典·职官六·御史台》。
官名。战国置。掌都邑军事的长官。《中日欧美澳纽所见所摹所拓金文汇编》第七三三号(铭):“杫都大司马。”
官署名。唐玄宗开元二十一年(733)始置于太常寺,掌享祭洒扫之制,长官汾祠令一员,次官令一员,另有庙干二员。
官名。辽朝置,属南面官。加官,无实职。在右龙虎军上将军下。
官名。辽置,见“十二宫南面行宫都部署司”。
官名。西魏、北周夏官府职方中大夫山师中士佐官,正一命。
官名。西魏恭帝三年(556)置,北周沿置。秋官府司要司长官,下设小司要上士以佐其职,领司烜中士、伊耆氏中士等官属。正四命。隋文帝开皇元年(581)罢。官名。《周礼》无此官,北周于秋官府置司要下大夫,正
官署名。清朝工部都水司所属之机构。顺治元年 (1644) 置。设满、汉监督各一人,由本部堂官委派所属司员带原品充任,每年一更代。掌收发藏冰。凡置四处二十二窖。乾隆四年 (1739) 以后,额定藏冰十八
官署名。清末学部普通司所属三科之一。光绪三十二年(1906)设。掌中学堂、女子中学堂之教课规程、设备规则,以及与地方行政、财政有关之一切事务。置员外郎一人、主事二人。
官制用语。即军职转迁。宋制,每遇大礼,殿前、侍卫马步军诸军职,各依次迁补。转至军都指挥使,再迁则遥领刺史; 再迁为厢都指挥使,遥领团练使。若所迁军职已满员,即罢军职,则正为团练使、刺史赴本任,或为他州
官名。西魏、北周置。《周书·黎景熙传》:“魏恭帝元年 (554),进号平南将军、右银青光禄大夫。”为加官,无具体职掌,正七命。参见“光禄大夫”。散官名。北周置,秩正七命,参见“银青光禄大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