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字典>历史百科>古代官职>太史局

太史局

官署名。隋朝秘书省置,初称曹,后改局,有令、丞各二员,司历二员、监候四员; 其历、天文、漏刻、视祲,各有博士及生员。炀帝大业三年(607) 改名太史监,减丞一员,又置司辰师八员,增监候为十员。唐高祖武德四年 (621) 复名为太史局,七年废监候; 高宗龙朔二年 (662) 又改名秘阁局,改令为郎中,咸亨元年 (670) 复名太史局,长官称令; 武则天光宅元年 (684) 又改为浑天监,不隶麟台 (秘书省) ,后又置副监及丞、主簿,改司辰师为司辰; 长安二年 (702) 复为太史局,废副监及丞,隶麟台,改天文博士为灵台郎、历博士为保章正,置挈壶正; 中宗景龙二年 (708) 又改为太史监,不隶秘书省,复置丞; 睿宗景云元年 (710) 又改局,隶秘书省,二年又改浑仪监; 玄宗开元二年 (714) 又为太史监,改令为监,置少监,十四年复为局,以监为令而废少监,天宝元年 (742) 又为监,不隶秘书省; 肃宗乾元元年 (758) 改名司天台。北宋神宗元丰 (1078—1085) 改制复名太史局,隶秘书省,掌测天文,考定历法;其官有令、正,有春官、夏官、中官、秋官、冬官正,有丞、直长、灵台郎、保章正; 其判局及同判,则选五官正以上业优考深者充,保章正五年、直长至令十年一迁,唯灵台郎试中乃选; 其别局有天文院、测验浑仪刻漏所、钟鼓院、印历所; 南宋并同隶秘书省,长、贰、丞、郎轮季点检。


官署名。隋初秘书省领太史曹,置令、丞各二人,司历二人,监候四人;又有历、天文、漏刻、视祲诸博士及生员。炀帝时改太史曹为太史监,进太史令的秩为从五品,减丞为一人,置司辰师八人,增监候为十人。唐初沿置,武德四年(公元621年)改称太史局,属秘书省。掌测验天文,考定历法,每日向朝廷报告所测日月星辰、风云、气候、祥眚,每年制订历法,呈报皇帝后颁布。选择祭祀、冠婚及其他重大典礼日期。七年(公元624年)废监候。龙朔二年(公元662年)改太史局为秘书阁局,令改称秘书阁局郎中。咸亨元年(公元670年)复旧。光宅元年(公元684年)改太史局为浑天监,不隶麟台(秘书省的改称),久视元年(公元700年)改称浑仪监,改令为监,置副监及丞、主簿,改司辰师为司辰。长安二年(公元702年)浑仪监复改为太史局,监仍改为令,废副监及丞,隶麟台如故。改天文博士为灵台郎,历博士为保章正。景龙二年(公元708年)改太史局为太史监,太史令之名不改,不隶秘书省,复置丞。景云元年(公元710年)又改为局,隶秘书省,踰月为监,年中复为局;次年改称浑仪监。开元二年(公元714年)复称太史监,改令为监,置少监。十四年(公元726年),太史监复为局,改监为令,废少监。天宝元年(公元742年) 太史局复为监,自此不隶秘书省。乾元元年(公元758年)改称司天台,五代与宋初又称司天监。元丰改制后复为太史局,属秘书省。设太史令,太史丞及春官正、夏官正、中官正、秋官正、冬官正,灵台郎,保章正等。北宋与太史局有关的机构有天文院、测验浑仪刻漏所、钟鼓院、印历所。南渡后,并同隶秘书省。参见“司天台”。

猜你喜欢

  • 羽直

    官名。南朝宋人对北魏“羽真”的异称。

  • 雄健将军

    见“十雄将军”。

  • 饔人

    官名。春秋时齐国置。掌饮食烹调。《左传·襄公二十八年》: “公膳日汉鸡,饔人窃更之以鹜。”杨伯峻注: “饔人,主割烹之事者”。《昭公二十五年》:“及季姒与饔人檀通”。杜预注: “饔人,食官”。官名。周

  • 玉清昭应宫都监

    宫观官名。北宋真宗大中祥符七年(1014)始置,以入内内侍省押班充任。

  • 临时执政

    北洋政府时期国家元首的名称之一。第二次直奉战争后,段祺瑞由军阀“推戴”,于民国十三年(公元1924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就任临时执政,公布了《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制》六条,组成了临时政府,临时执政以国家元首的

  • 五兵郎中

    泛指五兵尚书所属诸曹郎中。《北齐书·袁聿修传》:“仍历五兵、左民郎中”。参见“五兵尚书”。

  • 鞄工中士

    官名。西魏恭帝三年(556) 置,北周沿置。冬官府司皮下大夫属官,正二命。下设鞄工下士以佐其职。隋文帝开皇元年(581) 罢。

  • 庶仆

    唐代配备给官员的服役人员。《通典·职官十七》说:“凡京司文武职事官,……六品以下给庶仆:六品,五人;七品,四人;八品,三人;九品,二人。”开元中准钱发给, 为官员月俸的组成部分。

  • 牛羊司

    官署名。宋初置,掌饲养牛、羊,供应大中小祀以及太官宴享、御厨烹宰。设监官三人,以京朝官、诸司使副、三班使臣充任。神宗元丰 (1078—1085) 改制后,隶光禄寺。南宋初,以乳酪院并入,改隶礼部。官署

  • 注销

    清朝吏部之处分制度。凡官员因过失被撤销所存记的职衔和记录等,称注销。如笔帖式京察一等,记名以理事、同知、通判用者,再遇京察,若列入二、三等,即将记名注销。再如官员有四次以上奖叙,如因过抵销一二三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