夺官
官吏降罚方式之一。北洋政府于民国四年(公元1915年)规定, 司法官惩戒的第一种为夺官,指革去现任官秩,并予以褫职。
官吏降罚方式之一。北洋政府于民国四年(公元1915年)规定, 司法官惩戒的第一种为夺官,指革去现任官秩,并予以褫职。
官名。隋朝雍州牧属官,视从八品,文帝开皇十二年 (592) 改为士曹参军。州分职吏名。隋初置,见“士曹参军事”。
州分职吏名。晋代置于诸州,见《晋书·职官志》。北齐司州亦置,见《隋书·百官志中》。
官名。北魏孝文帝太和十九年(495)置,是皇帝左右的侍卫武官。原为比视官,有罪不得除刑,孝明帝时胡太后从任城王元澄之议,依中正例当刑。北齐时为左右卫府直阁属官,从五品。隋初属左右卫府,员十五人,从五品
见“社长”③。1、即里正,为一里之长。里社行祭,担任主祭。《唐会要·后土诸里祭社稷仪》:“前一日,社正及诸社人应祭者,各清斋一日,于家正寝。”2、社仓主持人之一。《明会要·社仓》:“令各府按设社仓,令
官名。十六国乞伏述延置。为统兵武职。《晋书·乞伏国仁载记》:“(述延以) 出连高胡为右辅将军,镇至便川。”
官名。清代的厅原为知府的佐贰官同知、通判的办事处所。清制多分派同知或通判专管某一地区,因此逐渐与辅佐知府的同知、通判区别开来。后来在新设治的地区,不便设县或府,乃设厅,由同知或通判为长官,于是厅就成为
官名。北魏置。孝文帝太和十七年(493)定为七品下,二十三年官品令未载。官名。北魏等置,为太庙门官。门仆一官,非仅太庙独有,别庙也置,如唐朝三皇五帝等庙也置门仆。见《魏书·官氏志》、《新唐书·百官三·
官名。太平天国设置,为天王府与东、北、翼三王府属官,分别称为司天水,典东水、典北水、典翼水。
官名。见“公府东曹”。
官名。宋朝初年为内侍阶官,位在内侍殿头下、内侍高班上。神宗元丰 (1078—1085) 改制,定为正九品。徽宗政和二年 (1112) 重定内侍官名,改左班殿直。金章宗泰和二年 (1202) 置为内侍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