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
宣抚判官简称。
宣抚判官简称。
官名。东汉末曹操、孙权皆置。领兵。典韦任职时为曹操随身侍卫。见《三国志·三少帝纪》、《潘璋传》。武官名,三国魏、吴皆置,位低于将军,掌领兵作战,或作侍卫官。三国时魏国典韦、吴国潘璋都曾任此官。《三国志
① “丹书铁券”省称。《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申以丹书之信,重以白马之盟。”详“丹书铁契”。② 帝王诏书别称。亦称丹诏。③ 春秋时文书的一种。以丹书罪或籍,故称。《左传·襄公二十三年》:“斐豹隶
乡自治组织的议决机关。清光绪三十四年(公元1908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公布《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其中规定,乡指人口不满五万的村庄屯集地方,与城镇同为乡以下的行政区划。北洋政府沿置,其区域各以原来的境界
官署名。民国年间置,属盐务总局,设在各产盐区域,掌征收盐税等事,设局长、副局长各一人,下设总务、产销、税警三科,并根据事务的繁简设科员、技术员。
监狱名。秦以咸阳狱为当时实际上的中央监狱。汉代始以廷尉狱为法定的中央监狱。汉代大臣获罪,多下廷尉狱,故廷尉狱亦称廷尉诏狱,但又有别于中都官狱。魏晋南朝及北魏沿置。梁天监五年(公元506年)诏建康县置正
官名。金宣徽院所属有头面库,以都监、同监为正副主官。下设本把七人。
清朝地方士绅对巡抚、布政使、按察使,以及道台、知府的尊称。
官署名。辽置,属北面军官。以详稳为主官, 掌诸路部族军马之政令。
即“大理寺提点”。官名。辽南面官中置大理寺,以提点大理寺为长官。
官名。北魏置。北齐为太子门下坊斋帅局长官,员二人,八品。隋及唐初沿置,员四人。隋正七品,唐从六品下。唐高宗龙朔二年(662)改斋帅局为典设局,斋帅为典设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