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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司寇上大夫

官名。西魏恭帝三年(556)置,北周沿置。秋官府次官,员二人,省称小司寇。佐大司寇卿掌刑政,主持刑法的制订及执行。正六命。隋文帝开皇元年(581)罢。


官名。北周仿《周礼》之制设置,为大司寇卿的副职。《周礼》小司寇的职掌是用五刑审理民众狱讼,有触犯刑法的,根据情理与事实来讯问他们。十日后判决,宣读罪证与供词的记录,确实而没有疑义, 然后依法定刑。用五声来听狱讼,求民情。以八种议刑法附于邦法减免刑罚。用三刺的方法,确定判决百姓们的狱讼。年终,命令群士统计已审理判决的狱讼,把判决书送交天府收藏。北周小司寇上大夫正六命,任此职者见《周书·李贤传》:弟远,“六官建,授小司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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