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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科

清代科举之制, 凡生员科试一、二、三等前五名或十名准送乡试外,其余因故未考者,以及在籍之监、萌、贡生名不列于学宫,不考科试者,均须由学政考试录科,及格者方能参加乡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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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朝官缺之一。即指守卫京师内外城门额设之职官。

  • 书写文字

    见“书写机宜文字”。

  • 司封下士

    官名。西魏、北周地官府载师中大夫司封中士佐官,正一命。

  • 平章政事

    初为宰相的职衔名义。唐太宗贞观八年(634) 诏李靖“每三两日至门下、中书平章政事”。渐演为官名。金朝尚书省置二员,从一品,与左、右丞相同为宰相,掌丞天子,平章万机。元世祖中统元年(1260) 中书省

  • 上佐官

    参见“上佐”。

  • 须入

    官制用语。宋朝铨选制的一项规定。选人初改京官,必须先任县令,称为须入。南宋宁宗庆元(1195—1200)中,规定除殿试前三名,省试第一名外,皆须任县令。其后,又命大理评事已改官而未历县令者,并须作亲民

  • 都部署院

    官署名。辽代北面宫官中,有诸行宫都部署院,总管契丹、汉人诸行宫之事;其官有诸行宫都部署、知行宫诸部署司事、诸行宫副部署、诸行宫判官。见《辽史·百官志一·北面宫官》。

  • 常平官

    宋朝常平仓提举官、管勾官、监官通称。

  • 赎罪处

    清刑部所属机构。无额定职官,由尚书酌派郎中、员外郎、主事数人,在本处办事,掌赎罪事务。凡赎罪案件,均须开列所犯案情,具奏批准后,将应缴银数行文通知户部,令依限期缴纳完毕。

  • 礼官

    官名。①掌礼仪之官。《周礼·春官·序官》:“乃立春官宗伯,使帅其属而掌邦礼,以佐王和邦国。礼官之属,大宗伯卿一人,小宗伯中大夫二人。”后代或作为主司礼仪官员的通称。②郑成功所设六官之一。参见“六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