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荫叙制度之一。顺治三年(1646)定制,官员为王事而亡,依应升品级赠衔,并荫一子入监读书。康熙十八(1679)定,殉难官依本衔荫子,不依赠衔。雍正十二年(1734)定,官员因公差而死,依应升品级荫
官名。唐代宗大历(766—779)中改集贤院学士置,以宰相兼,掌修书之事。五代、宋初因之。神宗元丰(1078—1085)改制罢。
官制用语。宋朝官员依恩例担保引荐亲属充任内外各司差遣,系名簿籍,等侍考试或超补,称保引。与州、县通常差补不同。宋铨选制度中的一类规定。凡由官员依恩例担保引见亲属,均先在主管铨选官员的簿籍上登记,等待考
官名合称。北魏初置,掌管国家日常政务。《魏书·官氏志》:“(道武帝)天赐元年 (404) 八月,初置六谒官,准古六卿,其秩五品。”其下各设大夫,元士,署令、长、丞等属官。
官制用语。也称纠弹,即由某些专司监察的官员对其他官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纠察、奏劾。《后汉书·史弼传》,“州司不敢弹纠,傅相不能匡辅。”《北齐书·唐邕传》:“其未经府寺陈诉,越览词牒,条数甚多,俱为宪
官名。北周置。佐承御大夫侍卫于皇帝左右。一说为正四命。
指势要之官。宋陆游《感遇诗》:“仕宦五十年,终不慕热官。”
官署名。北洋政府置,属司法部。司法部由秘书和参事掌管本厅事务。其职掌为:一、法院的设置、废止,管辖区域的划分、变更事项;二、司法官和其他职员的考试和任免;三、律师事项;四、稽核罚金、赃物事项;五、司法
文勋官名。明置,以授正三品文官。再考称职者。勋官名,明置,为文勋第五阶,秩正三品。
官名。即皇城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