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书任用资格
依照民国二年(公元1913年)一月九日北洋政府公布的《秘书任用法草案》规定, 所谓秘书, 包括秘书长在内,均不得按《文官任用法》的规定任用,得由各官署的荐任文官兼任,但国务院秘书不在此限。民国四年(公元1915年)九月《文职任用令》公布后,《文官任用法草案》作废,秘书的任用须按照一般文官任用规定任用。民国六年(公元1917年)二月十八日由国务院会议议决呈准,仍可不限资格任用;但除已有荐任官资格者外,现任秘书均不按兼任职论。
依照民国二年(公元1913年)一月九日北洋政府公布的《秘书任用法草案》规定, 所谓秘书, 包括秘书长在内,均不得按《文官任用法》的规定任用,得由各官署的荐任文官兼任,但国务院秘书不在此限。民国四年(公元1915年)九月《文职任用令》公布后,《文官任用法草案》作废,秘书的任用须按照一般文官任用规定任用。民国六年(公元1917年)二月十八日由国务院会议议决呈准,仍可不限资格任用;但除已有荐任官资格者外,现任秘书均不按兼任职论。
官名。南朝宋置。掌宣旨慰劳。见《宋书·夷蛮传》。
四征、四镇将军的统称。
见“行宫留守”。
文书名。上行文。始于宋,时称“呈状”,以后历代均有。清朝沿用,改称呈文。凡织造、关监督行文户部,提督、总兵行文兵部,道府以下直接行文六部,布政使、按察使行文军机处,六科行文都察院,六部各司对堂官均用之
官名。西晋时鲜卑拓跋猗卢置。代人卫雄自左将军、云中侯任之。见《魏书·卫操传》。
官吏因犯罪而被撤职。见《汉书·王尊传》。
官署名。国民党政府外交部原设欧美司,民国二十七年(公元1938年)分置欧洲、美洲两司,美洲司掌理关于美洲各国的外交事务。以司长为主官,下设科长、科员。
官署名。清末责任内阁所属机构。宣统三年(1911)四月成立责任内阁,始设。掌颁发谕旨、法律、法令,收发呈递折奏,请用御宝,收掌阁印、文牍,以及会计、庶务诸事。置厅长一人,副厅长一人,并佥事、录事等。清
官署名。清末新设的中央机构之一,即办理外交行政之总机构。光绪二十七年(1901),改总理各国事务衙门设。班列各部之首。掌管对外交涉。置总理亲王、会办尚书、兼会办左、右侍郎,各一人。改总办章京为左、右丞
官名,汉置,掌掖庭狱事,为掖庭丞之一。《汉书·外戚传下·孝成赵皇后》:“(司隶解光奏)臣遣从事掾业、史望验问知状者掖庭狱丞籍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