诏旨
见“诏”①。
见“诏”①。
即唐朝十六卫之右骁卫,高宗龙朔二年(662)除府字。
官名。明洪武二年(1369)置为翰林院属官。正七品。十四年革。
官名。①西魏尚书计部长官,掌国家财赋收入。②渤海国右六司计部长官。参见“计部”。
①官署名。亦作“小府”。战国韩、赵等国置,掌工官器械制造。②官名。秦、西汉列位九卿,秩中二千石,职掌帝室财政,如皇帝私府。管理山泽陂池市肆租税收入,供宫廷日常生活、祭祀、赏赐开支,其库藏比掌管国家财用
官名。清末外务部和会司长官,光绪二十七年(1901)设。掌司事。正五品,奏补。
科举制科之一。隋代设置, 属于贤良忠直类科目。大业三年(公元607年)诏举。参见“制科”。
官名。南宋高宗时,国史院置,以内侍省官充任,掌国史院杂务。
残害百姓,毁坏国家的官吏。《汉书·谷永传》:“秦居平土,一夫大呼而海内崩析者,刑罚深酷,吏行残贼也。夫违天害德,为上取怨于下,莫甚乎残贼之吏。诚放退残贼酷暴之吏,锢废勿用……虽有唐尧之大灾,民无离上之
参见“十骁将军”。官名。梁置。为百号将军之一,拟官六品。见《隋书·百官上》。参看“骁雄将军”条。
官名。 秦置, 属太仆。入汉因之, 为騊监长副贰, 掌皇帝乘马。 东汉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