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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律令

南北朝时期北魏法令总称。亦称“后魏律令”。拓跋鲜卑建立北魏后,使用汉族士人,根据《汉律》,参酌魏晋南朝各律,先后九次编纂修定法典。(1)天兴元年(398),道武帝拓跋珪命三公郎王德定律令,申科禁,除前代法之酷切于民者,大崇简易。(2)神䴥四年(431),太武帝拓跋焘诏司徒崔浩等定刑名,凡390条。(3)正平元年(451),焘诏游雅、胡方回等改定刑制,凡391条。(4)文成帝拓跋濬(452—465年在位)初年,改定律令,增97章。(5)太和三年(479),孝文帝元宏诏中书令高闾等修改律文,越二载,凡832章。(6)太和十五年(491),议改律令,次年颁行。(7)太和十九年(495),诏修律博士常景等刊定律格。(8)正始元年(504),宣武帝元恪诏群臣议定律令,由常景与律学博士侯坚固等撰成※《北魏律》20篇,永成通制。 (9)太昌元年(532),孝武帝元修诏取旧条格,议定律令。《隋书·经籍志》有《后魏律》20卷,至唐已佚。其综合了关陇河西文化、南朝江左文化、中原正统文化凝铸而成,是在北方游牧文明与中原农耕文明强烈碰撞和交流中融进北方少数民族的创造力和智慧而产生的,在中华法律史上占有一定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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