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剑大棒
契丹行刑时所用器物。《辽史·刑法志》称:“木剑大棒者,太宗(927—947)时制。木剑面平背隆,大臣犯重罪,欲宽宥则击之。”依制,“木剑大棒之数三,自十五至三十。”会同二年(939),“乙室大王坐赋调不均,以木剑背挞而释之。”(卷4)辽兴宗重熙六年(1037)五月,“以南大王※耶律信宁故匿重囚及侍婢赃污,命挞以剑脊而夺其官。”(卷18)这是较轻的体罚。
契丹行刑时所用器物。《辽史·刑法志》称:“木剑大棒者,太宗(927—947)时制。木剑面平背隆,大臣犯重罪,欲宽宥则击之。”依制,“木剑大棒之数三,自十五至三十。”会同二年(939),“乙室大王坐赋调不均,以木剑背挞而释之。”(卷4)辽兴宗重熙六年(1037)五月,“以南大王※耶律信宁故匿重囚及侍婢赃污,命挞以剑脊而夺其官。”(卷18)这是较轻的体罚。
高昌国王麹文泰年号。620—623年,凡4年。一说为麹伯雅年号。
一种以父亲确认血统、传承世系和财产的氏族制度。亦称父权制。一般存在于新石器时代中晚期至金属器时代。是继母系氏族之后,石器工具进步,原始农牧业显著发展的产物。其基本特点是:共尊一个传说的男性为始祖,世系
?—436南北朝时期吐谷浑王。又作慕瞆、莫溃。姓吐谷浑氏。※乌纥堤子,※阿才同母异父从弟。宋元嘉三年(426,或作元年)阿才卒,继立为王。广招西秦、北凉流亡民户及甘、青一带氐、羌诸部。南通刘宋、北交北
见“萧孝友”(1994页)。
①见“萧铎户斡”(2002页) ②见“萧孝忠”(1994页)。
明代四川藏区土司名。洪武三十年(1397)置。治所在今四川康定。以其地酋长为宣慰使。其设置结束鱼通、宁远、长河西三地各自为部的历史。永乐十三年(1415),遣使入朝贡马及方物,并以“西番无他土产,惟以
见“不薛”(269页)。
见“花剌子模”(999页)。
从人类出现到阶级社会产生之前的第一种社会经济形态。亦称原始社会。约与考古学上石器时代一致。此学说理论由马克思、恩格斯奠定。基本特征为“没有私有制、阶级和国家;公社成员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社会产品集体占有
清朝派驻乌里雅苏台办事的大臣。等级略次于将军。额设两员,一员由满蒙京官内简放,办理乌里雅苏台等地方事务;一员由喀尔喀四部中的贝勒、贝子中选任,办理喀尔喀四部事务。大臣驻乌里雅苏台(今蒙古国札布哈朗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