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剑大棒
契丹行刑时所用器物。《辽史·刑法志》称:“木剑大棒者,太宗(927—947)时制。木剑面平背隆,大臣犯重罪,欲宽宥则击之。”依制,“木剑大棒之数三,自十五至三十。”会同二年(939),“乙室大王坐赋调不均,以木剑背挞而释之。”(卷4)辽兴宗重熙六年(1037)五月,“以南大王※耶律信宁故匿重囚及侍婢赃污,命挞以剑脊而夺其官。”(卷18)这是较轻的体罚。
契丹行刑时所用器物。《辽史·刑法志》称:“木剑大棒者,太宗(927—947)时制。木剑面平背隆,大臣犯重罪,欲宽宥则击之。”依制,“木剑大棒之数三,自十五至三十。”会同二年(939),“乙室大王坐赋调不均,以木剑背挞而释之。”(卷4)辽兴宗重熙六年(1037)五月,“以南大王※耶律信宁故匿重囚及侍婢赃污,命挞以剑脊而夺其官。”(卷18)这是较轻的体罚。
清朝武官。蒙古镶蓝旗人。萨尔屯氏。世居敖汉地方。投明朝,住锦州。崇德五年(1640),清军围锦州,归附,授牛录章京世职。顺治元年(1644),随睿亲王多尔衮入山海关,署梅勒章京事。留为后队,以功加半个
古郡名。东汉建安二十年(215)置。治所在九原(今山西忻州市)。西晋惠帝时改晋昌郡,后复旧称。为并州六郡国之一,下领九原、定襄、兴中、广牧、晋昌5县。建武元年(304),新兴匈奴人刘渊于左国城(今山西
明代蒙古部名。《蒙古黄金史纲》作“兀者”,《水晶念珠》误作“乌济㰅特”。驻牧于大兴安岭以东,与兀良哈三卫关系密切(福余卫亦自称“兀者”),统率6个千户,故称“六千乌济叶特”。蒙文史籍称该
见“者亦河卫”(1349页)。
见“李雄”(1022页)。
见“项崇周”(1569页)。
肃北蒙古族的一种风俗。凡出生的婴儿均要留发,俟其长到三、五岁时,始将所留“胎毛”从四周剪去,只留顶发。剪发时要举行仪式,先请喇嘛占卜,选吉日,邀请叔伯姑舅等亲朋好友参加。届时由主人向客人一面献哈达、敬
见“茂海”(1331页)。
即“西陲总统事略” (715页)。
藏语音译。原意为“主人批准”。西藏民主改革前,各农奴主的属民间,一般不得改变人身依附关系。但也有一些农奴主规定,其属民经交纳一定数量的财物,得到主人批准后,可同其他农奴主的属民结婚,并改属对方主人。其